福建省經信委于10月21日發布通知要求加快關閉淘汰落后小煤礦,目標是到2018年底前完成9萬噸/年以下落后小煤礦關閉淘汰任務。
《通知》提出,通過四年努力,福建省到2018年底前完成9萬噸/年以下落后小煤礦關閉淘汰任務。部分縣(區)和省能源集團應提前完成任務,其中:尤溪縣于2015年底前退出地方
煤炭生產;明溪縣、三元區于2017年底前退出地方煤炭生產;永春縣、連城縣、武平縣于2017年底前關閉淘汰9萬噸/年以下地方煤礦;省能源集團于2017年底前退出武夷山煤炭生產,提前關閉淘汰9萬噸/年以下煤礦。
2015年底前完成6萬噸/年以下(指公告生產能力,下同)落后小煤礦關閉淘汰任務,2015年不允許6萬噸/年以下、2018年不允許9萬噸/年以下小煤礦通過資源整合(指作為主體整合它礦)或技改擴建等形式提升產能規避關閉淘汰。2018年底前未經生產能力公告的9萬噸/年以下的生產煤礦應予以關閉淘汰。
關閉淘汰標準為:變更、注銷或吊銷煤礦有關證照,停止供電、供水和供應火工品,拆除電源和地面生產設施,封閉井口,遣散從業人員,備案閉坑地質報告或技術資料檔案。
各產煤市、縣(區)要嚴格按照關閉淘汰工作實施方案,認真組織實施,不折不扣地完成目標和工作任務。
福建省經信委對擴建項目,嚴格準入標準,指導、督促設區市有關部門停止核準設計能力低于9萬噸/年的煤礦擴建項目;省國土廳對9萬噸/年以下的煤礦建設項目停止新發許可證或辦理延期,并會同省直有關單位開展“打非治違”專項行動,嚴厲打擊無證開采等違法生產行為;福建煤監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大力推進煤礦機械化、安全質量標準化、安全生產自動化和信息化建設。
煤礦整合技改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批復之日起1年內不開工或未在規定的建設工期內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的,取消整合技改資格,依法予以關閉。屬部分歷史遺留或確需改造升級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實施方案的,由設區市經信委會同國土局提出意見,征得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經信委、國土廳、福建煤監局備案,省經信委、國土廳、福建煤監局以聯席會議形式研究確定是否予以備案。
對完成關閉淘汰小煤礦任務的省屬煤炭生產企業或產煤縣(市、區),安排省級專項資金,按關閉煤礦年生產能力予以補助,其中單處煤礦補助資金不超過150萬元;有關市、縣(區)政府按省級補助標準1:1比例給予配套;所有資金統籌用于關閉煤礦職工安置、消除安全隱患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等方面。
有關設區市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聯合執法,加大監督檢查力度,對關閉工作進展緩慢、責任不落實的縣(市、區)進行警示約談,暫停未完成小煤礦關閉淘汰任務縣(市、區)的煤礦建設項目核準,對應關未關的小煤礦,依法實施行政處罰,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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