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能源改革已被確立為一項國家性戰略的背景下,該領域長期蹣跚不前的一塊改革——電力體制改革,有可能在近期翻開新的一頁。據報道,今年3月公布的電改“9號文”(《關于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》)的五個配套實施意見和一個指導意見有望很快發布。配套文件可能最后定調,電網企業可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。
據此前報道,發改委7月初召開的會議準備從六個方面落實電力體制改革:推進輸配電價改革、推進電力市場建設、組建和規范運行電力交易機構、有序開放用電計劃、推進售電側改革、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。在這六個方面中,輸配電價改革和售電側改革無疑是最重要的。
回顧電力改革歷程,2002年啟動的電改實現了政企分開、廠網分開和主輔分離,但這輪改革過后,在輸配領域,國家電網企業又形成了新的壟斷,這讓售電側改革成為了需要啃的硬骨頭。社會資本想要進入,但又擔心國家電網企業勢力過大,自身權益受到影響。據報道,這方面相關的博弈正在展開,最終的結果是,電網可以參與競爭性售電,工業園區、發電企業、社會資本等市場主體可以從事售電和增量配電業務。
顯然,電力改革下一步的關鍵就是理順售電側的機制,打破壟斷,這中間有兩個關鍵:一是建立市場化的價格機制,二是重塑競爭格局。
“9號文”提出了管住中間、放開兩頭的改革方向,即政府未來將單獨核定輸配電價,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,把輸配電價與發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。目前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已在七個省市展開,在7月底前將形成最終方案上報國家發改委,有望于年底前獲批并于明年正式實施。
2005年國家發改委頒布的《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》規定,輸配電價由政府制定、實行統一政策、分級管理。輸配電價按“合理成本、合理盈利、依法計稅、公平負擔”的原則制定,以有利于引導電網投資、完善電網結構,促進區域電力市場的建立和發展,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。然而這只是確立了合理的輸配電價應有的大方向,要保障電網的輸配價格與這些原則相符,需要政府的深入監管。
此前深圳實行的獨立輸配電價改革,將現行電網依靠買電、賣電獲取購銷差價收入的盈利模式,改為對電網企業實行總收入監管。這種電價模式被認為有很大優點,可以合理確定電網運營成本,形成獨立的輸配電價,這就使發電企業和電力消費者之間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。目前根據改革方案,輸配電價將逐步過渡到按“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”原則,這是把輸配電價機制穩定下來的一種努力,有利于建立順暢的電力市場供求秩序。
但需要注意的是,價格改革只是電力改革的一條腿,作用有限。其實上一輪改革已經對價格機制實現了很大程度的理順,然而目前的主要問題是輸配電網的功能重疊,難以合理界分,而且輸配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壟斷。在2002年的廠網分開改革之后,發電環節已經形成了多元化競爭的格局,但電網環節目前是壟斷經營。雖然“大一統”的國家電力公司被拆分了,但國內輸配電市場基本上由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主宰,尤其是前者負責主要的電力供應。在這種情況下,放開價格是無效的,因為這反而有可能讓企業的定價能力更趨壟斷,只靠對價格監管也是不夠的,必須對整個競爭格局動刀。
不少專家提醒,輸配電方面存在著一定的自然壟斷特性,簡單地依靠拆分并不是辦法。這一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,出路應該是在尊重自然壟斷特性的情況下,政府嚴格控制壟斷利潤,不使之導致電價的上漲。電網應該從壟斷型企業向服務型企業轉型,為公益服務。的確,電網在多數國家都是特許壟斷經營,但政府必須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嚴格的監管和調控,比如將電網壟斷企業的利潤公開化,并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治理成本的價格機制。而在地區性的自然壟斷性不強的領域,應該給社會資本更大的空間。
社會資本如何進入電力領域是一個大問題,可能受到既得利益的阻撓。例如,2012年山東魏橋集團的自建電廠就曾與國家電網發生沖突。魏橋的自建電網打破了國家電網的壟斷,讓當地企業和居民用上了成本更低的電。而當魏橋集團準備將其發的電輸送給附近地區時,與國家電網因利益問題爆發暴力沖突。山東作為發電大省情況還好些,其他地區的地方電廠更容易受到電網壟斷的壓制,目前大多已虛弱不堪,這顯然對打破壟斷是不利的。
此前已有很多人士呼吁,應該推動大用戶直供電,允許發電廠和用戶之間確定價格進行交易,而電網在此過程中只應按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,而不能成為交易的主宰。新的電改應該確保這一點的落實,因為電網只是電力輸配主體,而不能成為交易過程的主宰者。
2002年的廠網分離改革為電改打下了良好的基礎,然而十多年來電網的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動,與石油等領域的改革相比,電力改革明顯滯后,所以改革需要更大的魄力。現在的目標是進一步打破輸電環節的壟斷,找到電網企業的合理定位,增強電網企業的公益性質,同時改變競爭格局,給社會資本更多的投資機會。惟此才能夠理順價格體系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真正做到落實十八大報告提出的“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”。中國社會資本投資電力領域有很大的潛力,新的電改應該勇敢地沖破既得利益的藩籬,以明確的規定免除社會資本的后顧之憂,增強其參與積極性和動力。